依据《动力功率标识管理办法》(国家开展变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)规矩,国家开展变革委、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安排拟定了《电动洗衣机动力功率标识施行规矩》(修订)、《一般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动力功率标识施行规矩》(修订)和《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动力功率标识施行规矩》(修订),现予公告,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,2013年10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,可推迟至2014年10月1日前按修订后能效标识施行规矩加施能效标识。国家开展变革委、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65号公告中《电动洗衣机动力功率标识施行规矩》,国家开展变革委、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8号公告中《一般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动力功率标识施行规矩》、国家开展变革委、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64号公告中《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动力功率标识施行规矩》一起废止。